裁判摘要
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,但用工自主权的行使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,应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,防止权利滥用。
案情简介
2007年10月26日,钱某入职某公司,工作岗位先后为量体师、量体主管、品质科科长,工作地点为合肥。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、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对工作地点、工作岗位、薪资标准做适当调整”。
2020年7月9日,公司总经理通知钱某去上海关联公司工作。钱某未同意,其品质科科长被其他人接替。
2020年8月1日,公司将钱某移出中高层微信管理群。
2020年9月1日,公司将钱某的微信工作群全部移出。
2020年9月28日,公司作出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,将钱某的岗位调整为样衣品管。
2020年11月3日,公司封闭钱某的工作账号。
2020年11月18日,公司作出到岗通知书,通知钱某到安徽品管部报到,岗位为售后主管。钱某未同意。
2020年11月26日、27日,公司在钱某办公室安装监控。
之后,钱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。
四川建筑人才网